10.6 双流体系统的雾化介质


10.6.1 概述  用于产生细水雾的雾化介质应由专门的供应源供应。
10.6.2 工厂气源
10.6.2.1 在工厂有气源供应、且供应量上满足或超过需求的情况下,允许工厂气源用作细水雾系统的 雾化介质,但需在供气的量、质、压力和可靠性方面满足权力部门公布的列表清单要求。
10.6.2.2 用于细水雾系统雾化介质的工厂气源,应由消防控制器进行监控,具有低压警报并在有至少 两个系统需要量的50%的压力的时候报警。
10.6.3 监控  雾化介质应有对其高压、低压的监控。
10.6.4 湿度  雾化介质的水气含量不得超过25mg/L。
10.6.5 调节器  控制雾化介质的供水的调节器应列入清单。
10.6.6 检查阀  管道应设有检查阀之类的阀件,以防止水向雾化介质管道内倒流。
10.6.7 过滤器  应根据10.5.1.4要求安装过滤器之类,以防止喷头堵塞。
10.6.8 空气压缩机
10.6.8.1 当作为专用的气源时,空气压缩机应列入(规定入)消防系统中。
10.6.8.2 作为专用的气源,空气压缩机应与备用电源相连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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